(2016)辽0103民初13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春江与李水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江,李水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13624号原告:王春江。被告:李水峰。原告王春江与被告李水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江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王春江负担。审 判 长 卑英超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人民陪审员 王唤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青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