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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树花与管振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花,管振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605号原告李树花,女,195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被告管振连,男,年龄不详,汉族,住。原告李树花与被告管振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管振连支付借款人民币55000元。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管振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树花撤回对被告管振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李树花负担。审 判 长  曲 健代理审判员  孙博聪人民陪审员  周淑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