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树花与管振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花,管振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605号原告李树花,女,195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被告管振连,男,年龄不详,汉族,住。原告李树花与被告管振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管振连支付借款人民币55000元。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管振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树花撤回对被告管振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李树花负担。审 判 长 曲 健代理审判员 孙博聪人民陪审员 周淑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