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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恢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冯焘与赵跃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焘,赵跃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821执恢479号申请执行人冯焘,男,1970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赵跃光,男,1972年7月出生,汉族,内蒙人。本院在执行冯焘依据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259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赵跃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跃光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600元案件执行费7510元由被执行人赵跃光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且申请执行人冯涛自愿放弃本案的利息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00元申请人冯涛自愿负担。案件执行费7510元被执行人赵跃光自愿负担(已缴纳)。现本案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25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甫审判员  杨艳霞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