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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3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良宅与被告贾文民、刘李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良宅,贾文民,刘李娟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635号原告:刘良宅,男,195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闻喜县。被告:贾文民,男,195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闻喜县。被告:刘李娟,女,195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闻喜县,系被告贾文民之妻。原告刘良宅与被告贾文民、刘李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刘良宅于2017年5月2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土地流转协议且已经发包方村委会备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良宅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良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计737元,由原告刘良宅负担237元、被告贾文民、刘李娟负担500元。审判员  何雅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