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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4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丁丽霜与张依妹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丽霜,张依妹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4171号原告:丁丽霜,女,回族,1975年11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陈紫影,女,汉族,1949年6月28日出生,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张依妹,女,汉族,1948年11月12日出生,住住泉州市丰泽区,原告丁丽霜与被告张依妹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丁丽霜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依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丽霜以双方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依妹的起诉,是丁丽霜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丽霜撤回对被告张依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丁丽霜负担。审 判 长  吴新竹审 判 员  郑丹红代理审判员  吕俊高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伟森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