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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3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陈良捷、万良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良捷,万良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167号申请执行人:陈良捷,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罗源县。被执行人:万良杰,男,198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原住罗源县,现住罗源县。申请执行人陈良捷与被执行人万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23民初24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7年1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8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动履行。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万良杰名下有位于罗源县滨海新城罗富苑15号楼2502单元的房产,但由于被执行人长期未偿还银行抵押贷款,该房产并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无法进行评估拍卖。现被执行人查无银行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郑立嵩执行员  黄雨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孔晓萍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