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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8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乔炳太与乔烈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炳太,乔烈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8执129号申请执行人乔炳太,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委托代理人乔锋,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系乔炳太之子。被执行人乔烈翠,女,汉族,粗粗字,农民。本院在执行乔炳太与乔烈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千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7日作出的(2017)陕0328民初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乔炳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乔烈翠给付2017年2月27日前应履行的剩余医疗费等损失23977元。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于2017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乔烈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诉讼费1023元,负担执行费260元。被执行人乔烈翠自觉交付案件款25260元,其中申请执行人领取23977元,交纳诉讼费1023元,执行费260元。本案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千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328民初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案件执行费260元,由被执行人乔烈翠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红芳执行员  甄文渊执行员  张维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智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