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3民初28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2844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王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王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2844号之一原告: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五爱家园89号。法定代表人:王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凯,江苏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程,男,1989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户籍在无锡市新吴区。原告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2777元、保全费2520元,两项合计5297元(已由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京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志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