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5民初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设信用社与高孝治、高超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设信用社,高孝治,高超首,高加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5民初726号原告: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设信用社,住所地大田县建设镇三宝街*号。主要负责人:林友潭,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学烹,男,该社职员。被告:高孝治,男,198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高超首,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高加善,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原告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设信用社(以下简称“建设信用社”)与被告高孝治、高超首、高加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建设信用社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建设信用社以与高孝治、高超首、高加善另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设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892元,减半收取946元,由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设信用社负担。审 判 员 吴佳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杨玉香书 记 员 吴碧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