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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民初1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夏丽与黄维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丽,黄维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2民初1743号原告:夏丽,女,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旭,重庆水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维良,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夏丽与被告黄维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旭与被告黄维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黄维良偿还原告借款26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21日,因被告生意需要,原告出借给被告人民币260000元。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夏丽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其中2015年元月28日转款贰拾万元,2015年4月21日转款陆万元。借款人:黄维良2015.4.21”。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偿还借款。被告黄维良辩称,借款属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28日,原告夏丽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向被告黄维良转账人民币200000元,又于2015年4月21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向被告黄维良转账人民币60000元,合计出借260000元。2015年4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夏丽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其中2015年元月28日转款贰拾万元,2015年4月21日转款陆万元。借款人:黄维良2015.4.21”。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偿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借条、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明细等证据在卷佐证,经本院审查,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出示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夏丽与被告黄维良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借款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经原告多次催收,均未偿还借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向原告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维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夏丽借款2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被告黄维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尤良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