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执6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郭俊林、山东正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俊林,山东正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81执6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俊林,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山东正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先锋办事处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张如明,该公司董事长。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10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山东正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5万元至临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9150115070042050004643)。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志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学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