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执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武汉悦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曾宪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悦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1执48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悦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曾宪涛,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1执481号裁定书,于2017年05月24日向被执行人曾宪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曾宪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曾宪涛在中国工商银行32×××6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51.3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定 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雨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