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小容与陈直昌“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小容,陈直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财保22号申请人张小容,女,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申请人陈直昌,男,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申请人张小容因与被申请人陈直昌“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陈直昌在银行存款予以冻结13.5万元,并提供住房一套作为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小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陈直昌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账户存款25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停止支付;二、对被申请人陈直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账户存款11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停止支付;三、对申请人张小容提供担保的属于张某所有的位于通江县住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变卖、损毁、抵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伏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