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5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陈仪炎与赖鹏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仪炎,赖鹏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5民初578号原告陈仪炎,男,1975年9月20日,汉族,农民,住石城县。。被告赖鹏祥,男,1987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仪炎与被告赖鹏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仪炎于2017年5月23日以被告已支付货款,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主动支付货款,纠纷已解决,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仪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仪炎负担。审 判 员 李志勇人民陪审员 赖朝玲人民陪审员 李林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志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