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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5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陈仪炎与赖鹏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仪炎,赖鹏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5民初578号原告陈仪炎,男,1975年9月20日,汉族,农民,住石城县。。被告赖鹏祥,男,1987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仪炎与被告赖鹏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仪炎于2017年5月23日以被告已支付货款,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主动支付货款,纠纷已解决,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仪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仪炎负担。审 判 员  李志勇人民陪审员  赖朝玲人民陪审员  李林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志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