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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5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梁建波、李瑞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建波,李瑞连,魏志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52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建波,男,199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瑞连,女,195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审被告:魏志军(曾用名魏智军),男,197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上诉人梁建波因与被上诉人李瑞连及原审被告魏志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2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仍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其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梁建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进海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国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