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5执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纪春苗与广州市巧力服饰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春苗,广州市巧力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5执1240号申请执行人:纪春苗,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广州市巧力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大江直街1号大院自编第二幢三楼。法定代表人:吕秋平。原告纪春苗诉被告广州市巧力服饰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5民初8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纪春苗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市巧力服饰有限公司支付仓储物流服务277141.5元及利息,暂计共277141.5元。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执行。由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广州市巧力服饰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广州市巧力服饰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未能在限期内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在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5执12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琼审判员 周旭军审判员 林湛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廖钺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