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陈国兴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国兴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152号罪犯陈国兴,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长乐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7日作出(2002)榕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陈国兴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敲诈勒索罪,判决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国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2年3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4年9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1年3月19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陈国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国兴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四年七月至二〇一七年一月累计考核分3070分,共兑现表扬五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消费总账清单,该犯自2014年7月至2017年1月共消费13869元,月均消费462.3元,此次减刑仅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4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国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陈国兴属暴力性犯罪而被判无期徒刑及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且其考核期间内消费较高,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国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9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毅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