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恢12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先奎、刘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先奎,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12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先奎,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勇,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先奎与被执行人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鲁1326民初40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38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守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凤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