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1民初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原告邱某某诉被告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罗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1民初1387号原告:邱某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四川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罗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诉被告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245元,由原告邱某某承担。审判员 杜天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