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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02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黄安续、周宗彦申请执行西安市未央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不履行工伤保险待遇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安续,周宗彦,西安市未央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7102执11号申请执行人黄安续,男,195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周宗彦,女,196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杨刚,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徐妍娜,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安续、周宗彦申请执行西安市未央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不履行工伤保险待遇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的(2016)陕7102行初198号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安续、周宗彦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交了相关材料(包含执行情况说明一份、工伤保险费用报销须知一份、西安市工残(工亡)职工一次性补助金审批表),同时告知申请人重新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所需用的材料及经办流程。2017年5月17日,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相关材料,经过重新核算,确认申请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合计160947.79元,并于当日将上述款项给付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已依法缴纳了执行费5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6)陕7102行初198号行政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嘉审 判 员  齐伟代理审判员  廖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