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5民终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荣英、王青山与李玉林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荣英,王青山,李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5民终32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张荣英,女,196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上诉人(一审原告):王青山,男,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玉林,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上诉人张荣英、王青山因与被上诉人李玉林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2016)内2524民初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荣英、王青山以其服从原判为由,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荣英、王青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荣英、王青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00元,减半收取3650.00元,由上诉人张荣英、王青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萨仁其其格审判员 张慧���审判员 杨 树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雅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