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7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杨联光与吴梅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联光,吴梅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7791号原告杨联光,男,汉族,1975年11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告吴梅玲,女,汉族,1979年8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钟胜荣,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借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l、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30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付借款利息(暂计至2017年3月13日);3、若被告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原告有权就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已支付部分利息,主张逾期还款利息自2016年4月12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对原告庭审的诉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梅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杨联光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2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若被告吴梅玲未能按上述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可以申请拍卖涉案抵押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20号爵士大厦5××3号的房产(房产证号为20××73),并对拍卖所得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1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柯 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家丽书记员 任 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