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1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阜阳市龙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阜阳宏达食品有限公司、李生明、李永明、李红云、周亚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龙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阜阳宏达食品有限公司,李永明,李生明,李红云,周亚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1407号原告:阜阳市龙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东区经济开发区经二路6号。法定代表人:赵素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群,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宏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新阳大道南路。法定代表人:李永明,该公司经理。被告:李永明,男,1967年6月6日出生,大学文化,住阜阳市颍州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生明,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经商,大学文化,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李红云,女,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会计,住阜阳市开发区。被告:周亚军,男,197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经理,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市龙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阜阳宏达食品有限公司、李生明、李永明、李红云、周亚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市龙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阚 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卜小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