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执民字第1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112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和合光伏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建杰聚合物有限公司、傅条云、赵建杨、和合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和合玻璃工业有限公司、浙江合美休闲用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的(2015)杭萧商初字第17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3609000元及利息等。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7年3月20日,本院受理了被执行人和合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和合玻璃工业有限公司、浙江合美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三案。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浙江和合光伏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建杰聚合物有限公司、傅条云、赵建杨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和合光伏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建杰聚合物有限公司、傅条云、赵建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