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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5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余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5111号原告:陈某某,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龙,广东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川,广东共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某某,女,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余某某,女,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李某某,女,195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余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文国盛审判员  伍执娟审判员  邝 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嘉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