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5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余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5111号原告:陈某某,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龙,广东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川,广东共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某某,女,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余某某,女,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李某某,女,195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余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文国盛审判员 伍执娟审判员 邝 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嘉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