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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6民督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陈俊、陈小波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俊,陈小波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赣0426民督4号申请人:陈俊,男,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德安县,被申请人:陈小波,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德安县,申请人陈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陈俊称,被申请人截留案外人还给申请人的借款10000元,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陆续归还3000元,并于2016年8月23日出具借条给申请人,承诺4个月内归还余款7000元。后被申请人一直未还款。现要求被申请人陈小波给付申请人陈俊人民币七千元整。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陈小波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陈俊人民币七千元整。申请费16.67元,由被申请人陈小波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本员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易炎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