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向安,李辉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刑初185号自诉人荆向安,男,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灵宝市。被告人李辉,男,197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灵宝市。自诉人荆向安诉被告人李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自诉人荆向安于2017年5月19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审理中,自诉人荆向安与被告人李辉就执行案件已执行和解,被告人李辉已经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现自诉人荆向安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李辉的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荆向安撤回对被告人李辉的起诉。审判员 陈晓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光鑫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