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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3民初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承虎、盛婷、熊宝国、石远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盛婷,熊宝国,石远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3民初第746号原告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商南县滨河西路中段。法定代表人:何金波,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朝军,男,汉族,居民,系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行长。被告:郑承虎,男,汉族,居民。被告:盛婷,女,汉族,居民。被告:熊宝国,男,汉族,居民。被告:石远红,女,汉族,居民。原告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承虎、盛婷、熊宝国、石远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受理,原告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