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3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孙明杰与张亮球、烟台开发区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明杰,张亮球,烟台开发区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3民初705号原告:孙明杰,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莱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忠波,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亮球,男,195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烟台开发区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烟台市莱山区。被告:烟台开发区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开发区泰山路6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0582574XO1-1。法定代表人:陈光俊,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丹丹,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同时代理上述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玉燕,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同时代理上述二被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明���与被告张亮球、烟台开发区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孙明杰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明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明杰撤诉。案件受理费6455元,由原告孙明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健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