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623民初1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林留生与豆学治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留生,豆学治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1690号原告:林留生,男,汉族,1956年4月5日出生,住商水县。被告:豆学治,男,汉族,1967年9月14日出生,住商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留生诉被告豆学治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留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7元,由原告林留生负担。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文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