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民初1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林留生与豆学治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留生,豆学治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1690号原告:林留生,男,汉族,1956年4月5日出生,住商水县。被告:豆学治,男,汉族,1967年9月14日出生,住商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留生诉被告豆学治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留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7元,由原告林留生负担。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文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