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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2民初1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唐陈与王欢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陈,王欢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2民初1109号原告:唐陈,男,199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被告:王欢,女,199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原告唐陈与被告王欢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唐陈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3元,由原告唐陈负担。审判员  刘高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安 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