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2民初1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唐陈与王欢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陈,王欢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2民初1109号原告:唐陈,男,199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被告:王欢,女,199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原告唐陈与被告王欢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唐陈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3元,由原告唐陈负担。审判员 刘高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安 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