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110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某某的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4执1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