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双成与张学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双成,张学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5民初941号原告陈双成,男,1979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告张学永,男,1963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原告陈双成诉被告张学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双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学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双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庭审中放弃利息的请求。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8日,被告向其借款20000元,至今未还。被告张学永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向本院提供借条一份,证明被告于2016年8月8日借原告现金20000元。该借条内容完整,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和原告陈述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8日被告借原告现金20000元,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借原告款20000元应当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张学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陈双成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张学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秀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韫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