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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民初29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郭曼、北京航美盛世广告有限公司与航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航美盛世广告有限公司,郭曼,航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29883号原告:北京航美盛世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东大街22号楼一层1-0363。法定代表人:郭曼,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洋,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洁涵,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曼,男,1963年5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刘洋,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洁涵,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航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甲2号燕翔饭店内1901室。法定代表人:姬连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双京,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晓粉,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北京航美盛世广告有限公司、郭曼与被告航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后,被告航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包括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本案系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诉讼标的为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因公司决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航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在本院辖区内。虽然被告航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主张其属于省、直辖市管辖注册登记企业、注册资本超过12亿元,涉案公司决议涉及经济利益重大,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但其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因此,现无证据证明本案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范围,被告航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申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航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跃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