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民初2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朱晓明与陈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晓明,陈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2135号原告:朱晓明,男,汉族,住建德市。被告:陈奇,男,汉族,住建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晓明与被告陈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7日向原告朱晓明送达开庭传票,传唤其于2017年5月24日14时30分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朱晓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朱晓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晓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晓明负担。审判员 邓丽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方国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