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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特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田中绿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中绿

案由

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0民特120号申请人田中绿,男,196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申请人田中绿申请撤销宣告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田中绿称,1996年,田中绿因夫妻关系不睦,加之从单位下岗,致心情不好,遂离家居住到自己的几个哥哥家,和妻子女儿失去联系。2016年8月田中绿因身体患病需办理医保卡,回家后发现房屋已被出售,无法联系到妻女。经到法院查询,得知妻子熊克琪已于2000年1月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获法院准许,女儿田惠珏于2007年10月到法院申请宣告田中绿死亡,法院也进行了判决。故申请撤销(2007)杨民一(民)特字第39号民事判决。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22日,本院作出(2007)杨民一(民)特字第39号民事判决:宣告田中绿死亡。现被宣告死亡人田中绿持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常住人口登记表摘抄件,重新出现,向本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审理中,田中绿的哥哥田中源到庭作证,确认申请人系田中绿本人。本院认为,申请人持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常住人口登记表摘抄件,以及哥哥田中源到庭作证,能够证明其系被宣告死亡人田中绿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本院(2007)杨民一(民)特字第39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怡林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二、《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