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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民初3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四川省东周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与贵州新锦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东周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贵州新锦竹木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民初3134号原告:四川省东周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南二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58766616B。法定代表人:陈永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红梅,四川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高璐璐,四川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贵州新锦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住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工业大道与万鲢路交叉口南侧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622284001Y。法定代表人姚连书。原告四川省东周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新锦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原告四川省东周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东周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东周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01元,财产保全费821元,合计1722元,由原告四川省东周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文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