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民初2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闫珍、陈素娟等与张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珍,陈素娟,陈伟平,张刚,张大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2176号原告闫珍,女,1954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原告陈素娟,女,1983年10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原告陈伟平,男,1987年10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被告张刚,男,1959年4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被告张大军,女,1959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原告闫珍、陈素娟、陈伟平与被告张刚、张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闫珍、陈素娟、陈伟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闫珍、陈素娟、陈伟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晓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伟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