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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民初2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闫珍、陈素娟等与张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珍,陈素娟,陈伟平,张刚,张大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2176号原告闫珍,女,1954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原告陈素娟,女,1983年10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原告陈伟平,男,1987年10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被告张刚,男,1959年4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被告张大军,女,1959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原告闫珍、陈素娟、陈伟平与被告张刚、张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闫珍、陈素娟、陈伟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闫珍、陈素娟、陈伟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晓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伟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