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1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静、宋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静,宋群,黄金花,苏华福,苏珊,黄金涛,吴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1执51号申请执行人:张静,女,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泗水县。被执行人:宋群,男,199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泗水县。被执行人:黄金花,女,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泗水县。被执行人:苏华福,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泗水县。被执行人:苏珊,女,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泗水县。被执行人:黄金涛,男,195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泗水县。被执行人:吴虎,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泗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静、宋群与被执行人黄金花、苏华福、苏珊、黄金涛、吴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黄金花、苏华福、苏珊、黄金涛、吴虎进行财产状况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黄金花、苏华福、苏珊、黄金涛、吴虎名下无存款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时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郑志伟审判员 :张祥峰审判员 :丁国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成 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