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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民终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铜川市鑫荣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梁拴民、刘改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铜川市鑫荣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梁栓民,刘改生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民终1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铜川市鑫荣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文明塬村。法定代表人:梁梦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华,铜川市王益区王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栓民,男,1952年4月19日生,汉族,铜川市王益区××村村民,住该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改生,男,60岁,汉族,铜川市王益区××村村民,住该村。上诉人铜川市鑫荣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拴民、刘改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2016)陕0202民初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铜川市鑫荣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所称被侵权的土地面积、四至和损失情况,以及梁栓民辩称的铜川市鑫荣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所持合同效力等问题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2016)陕0202民初28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铜川市鑫荣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康建军审判员  梁兴旗审判员  陈建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海 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