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6行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程敬莲与会东县姜州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敬莲,会东县姜州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3426行初7号原告程敬莲,女,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小学文化,住会东县。被告会东县姜州镇人民政府,地址:会东县姜州镇。法定代表人李瑞丹,该镇镇长。原告程敬莲诉被告会东县姜州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敬莲于2017年5月24日以漏列当事人、诉讼请求及被告不明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程敬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敬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程敬莲承担。审判员 罗德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杨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