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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民初2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陆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2112号原告陆某,女,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被告徐某,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审判员 梅 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国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