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2执恢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古塔区本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锦州盛泰纺纱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姚志新、孟祥东、李华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州市古塔区本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锦州盛泰纺纱有限责任公司,姚志新,孟祥东,李华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2执恢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古塔区本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法定代表人李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猛,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锦州盛泰纺纱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法定代表人姚志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姚志新,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锦州盛泰纺纱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孟祥东,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锦州盛泰纺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李华山,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锦州市邮储银行职员,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古塔区本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锦州盛泰纺纱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姚志新、孟祥东、李华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古民初字第006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执行,2017年2月14日本次执行程序终结,2017年4月13日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古塔区本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撤销执行申请,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5)古民初字第006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春海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苏锦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