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任军祥与何黎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军祥,何黎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1116号原告:任军祥,男,196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甘道台,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黎彬,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任军祥与被告何黎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任军祥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何黎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军祥撤回对被告何黎彬的起诉。审判员 方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段蕴娟书记员周欢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