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7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文菊、文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文菊,文春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76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文菊,女,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春艳,女,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上诉人文菊因与被上诉人文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4民初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文菊于2017年4月21日提交撤回上诉申请,因双方已协商达成和解,故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文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文菊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元,由上诉人文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陶田源审判员 傅 敏审判员 刘冠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奕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