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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4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陈永秀、梁云、梁清莲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公司青海分公司西宁营业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秀,梁云,梁清莲,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西宁营业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4民初830号原告:陈永秀,女,汉族,1943年6月16日出生,农民,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长宁镇。委托代理人:李生栋,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韩昌明,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梁云,男,汉族,1969年12月15日出生,农民,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长宁镇。原告:梁清莲,女,汉族,1964年7月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城西区。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西宁营业部,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负责人:贺玺平,系青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倩,青海致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艳玲,青海致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徐敬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秀芹,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法务专员。原告陈永秀、梁云、梁清莲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西宁营业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陈永秀、梁云、梁清莲诉称,2017年4月1日,原告陈永秀之夫,梁云、梁清莲的父亲梁希堂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西宁营业部签订了一份老年人团体意外伤害B款人身保险合同,保期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2016年5月26日晚19时许,梁希堂在门前散步时不慎调入水沟导致死亡,后要求被告赔偿身故赔偿金25000元,被告拒赔。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西宁营业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及西宁营业部均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能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且原告提供的人寿保险合同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均无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及西宁营业部要承担责任的证据,依法应驳回,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涉及保险合同的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上海自由贸易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移送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二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居住在青海省大通县,移送至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方便当事人诉讼,故二被告的管辖异议成立,予以支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西宁营业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受理费425元,转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革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武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