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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达永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2刑初935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达永平,因本案于2017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2015年4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2000元,2015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9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达永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韩荣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达永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3日4时许,被告人达永平在兰州市城关区甘家巷澜宫阙酒吧员工宿舍内,趁被害人王某某熟睡之际,盗得王某某挂于卧室衣架上衣服口袋内的无牌长方形钱包1个(实物价值人民币100元),内装有现金3100余元、身份证1张(工本费20元)及银行卡3张。作案后,赃款挥霍,赃物追回,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达永平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人达永平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3日4时许,被告人达永平在兰州市城关区甘家巷澜宫阙酒吧员工宿舍内,趁被害人王某某熟睡之际,盗得王某某衣服口袋内钱包1个(价值人民币100元),内装有现金3100余元、居民身份证1张(工本费20元)及银行卡3张。作案后,赃款挥霍,赃物追回,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赃物照片,辨认笔录,扣押、发还清单,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达永平的供述,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达永平无视刑律,盗窃公民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达永平盗窃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达永平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达永平能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达永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11月21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魏公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虎桃兰????????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