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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23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谢雨芳与张宁刚、伍天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雨芳,张宁刚,伍天兰,张茂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23民初556号原告谢雨芳,女,1946年2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镇宁自治县。被告张宁刚,男,1977年3月29日生,汉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镇宁自治县。被告伍天兰,女,1963年6月3日生,布依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镇宁自治县。被告张茂春,男,1964年8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镇宁自治县。原告谢雨芳诉被告张宁刚、伍天兰、张茂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谢雨芳于2017年5月24日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雨芳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雨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560元,由原告谢雨芳承担。审判员  柏兴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