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2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豆瑞同、豆瑞其等与李永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豆瑞同,豆瑞其,李永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2民初621号原告:豆瑞同,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原告:豆瑞其,男,196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平乡县。委托代理人:段邦录,平乡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永军,男,195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平乡县。原告豆瑞同、豆瑞其与被告李永军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贺贞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豆瑞同、豆瑞其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豆瑞同、豆瑞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为690元,由原告豆瑞同、豆瑞其承担。审判员 贺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