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民终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黄裕雄、曾文英与周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裕雄,曾文英,周建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民终1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裕雄,男,196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文英,女,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莆田市。上述两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工、曾武缘,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建成,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军,福建侬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裕雄、曾文英因与被上诉人周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莆民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裕雄、曾文英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裕雄、曾文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开红审判员 林国新审判员 黄卉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秋丽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源: